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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章程

第七章  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主席;参与本会的创建,或对本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副主席或顾问。

    第二十九条  名誉主席为终身制,名誉副主席与顾问为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聘任著名学者和专家作为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在执行委员会上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本会工作计划,制订工作规章细则,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

    三、拟定重大问题提案;

    四、任命秘书长助理或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聘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六、完成主席、副主席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库的职权为:

    一、向执行委员会作财务报告;

    二、制订预算,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为本会募集经费和催缴会费;

    四、制定财务收支细则、监督财务收支。

第九章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为本会举办的国际性针灸学术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可向执行委员会申请举办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经执行委员会审议,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的东道主会员一经确定后,即由该团体推选大会主席,负责筹备工作,大会主席可以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准会员和预备会员缴纳的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度会费(原则上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美元折算,特殊情况,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个别会员可以用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外的其它方式交纳);

    二、本会主办的事业收入;

    三、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第三十八条  会员、准会员和预备会员的入会费和年度会费,按照该团体的成员人数,以基本单位计算。每个基本单位的货币数额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准会员和预备会员的年度会费,为会员应缴纳数额的二分之一。

    一、成员为200人以下者交一个基本单位,成员为201-400人者交三个基本单位,成员为401-600人者交六个基本单位,成员为601-800人者交十个基本单位,成员为801—1000人者交十五个基本单位,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交二十个基本单位;

    二、会员、准会员和预备会员会费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秘书处缴纳。

    第三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四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金由秘书长提交执行委员会通过,从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执行委员会。本章提未定事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下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1987年11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会员大会上通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按第3版的格式,在章程封三注明:)

第4版

包括:1996年9月19日在美国纽约通过的修正案

包括:2000年11月12日在韩国汉城通过的修正案

包括:2004年10月28日在澳大利亚黄金海岸通过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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