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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主席;参与本会的创建,或对本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副主席或顾问。
第二十九条 名誉主席为终身制,名誉副主席与顾问为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聘任著名学者和专家作为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在执行委员会上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本会工作计划,制订工作规章细则,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
三、拟定重大问题提案;
四、任命秘书长助理或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聘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六、完成主席、副主席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库的职权为:
一、向执行委员会作财务报告;
二、制订预算,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为本会募集经费和催缴会费;
四、制定财务收支细则、监督财务收支。
第九章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为本会举办的国际性针灸学术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可向执行委员会申请举办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经执行委员会审议,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的东道主会员一经确定后,即由该团体推选大会主席,负责筹备工作,大会主席可以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准会员和预备会员缴纳的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度会费(原则上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美元折算,特殊情况,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个别会员可以用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外的其它方式交纳);
二、本会主办的事业收入;
三、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第三十八条 会员、准会员和预备会员的入会费和年度会费,按照该团体的成员人数,以基本单位计算。每个基本单位的货币数额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准会员和预备会员的年度会费,为会员应缴纳数额的二分之一。
一、成员为200人以下者交一个基本单位,成员为201-400人者交三个基本单位,成员为401-600人者交六个基本单位,成员为601-800人者交十个基本单位,成员为801—1000人者交十五个基本单位,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交二十个基本单位;
二、会员、准会员和预备会员会费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秘书处缴纳。
第三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四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金由秘书长提交执行委员会通过,从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执行委员会。本章提未定事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下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1987年11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会员大会上通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按第3版的格式,在章程封三注明:)
第4版
包括:1996年9月19日在美国纽约通过的修正案
包括:2000年11月12日在韩国汉城通过的修正案
包括:2004年10月28日在澳大利亚黄金海岸通过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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