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结合或者不结合世界针灸学术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推选的代表名额,依该团体或参加机构的成员人数而定。
即:成员为200人以下者推选一名;成员201-400人者推选两名;成员为401-600人者推选三名;成员为601-800人者推选四名;成员为801-1000人者推选五人;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推选六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能为:
一、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批准接纳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聘请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
四、审议批准上届执行委员会对本届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的建议;
五、确定下届会员大会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凡有法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代表包括被委托人到会,即可召开会员大会。一个代表只能有二份委托投票书。
第十七条 参加会员大会的所有代表包括代理人有表决权。
各种提案采用表决通过,由到会参加表决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到会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准会员的代表在选举执行委员会时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在实行表决时,采用下列表决方式:
一、举手表决;
二、无记名投票;
如果持有相反意见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时,由主席裁决。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过会员大会才能做出决定时,可按照召开会员大会的程序,施行通讯表决。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为本会的常设权力机构。每二年在会员大会前召开一次会议。对时效性强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主席会议商讨决定,并将会议结论向各执行委员通报。主席会议由名誉主席、前任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司库组成,因故不能参加主席会议者,可以信的方式参与协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由三十至四十人组成:
主席一人,副主席八至十二人,前任主席一人,司库一人,秘书长一人,执行委员十八至二十四人。
第二十二条 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和执行委员会工作。主席出缺时,由执行委员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人递补。主席任职期满,在下届执行委员会任前任主席。
第二十三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出缺时不补。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出缺时,由东道国提名临时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主持工作,直至下届新秘书长选出为止。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随着会员大会的召开,每四年改选一次。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执行委员均可连选连任。前任主席的任期随着现任主席的卸任而结束。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到会,即可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一般问题,多数通过即可。必要时按十八条规定的办法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提出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
三、决定召开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的有关事宜;
四、审查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司库的财务报告;
五、提出接纳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通过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计划;
七、委托东道主主持由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八、估计财政状况,决定会员认缴会费金额;
九、任命审计员;
十、提出聘请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十一、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确定其人选;
十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