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称及总部
第一条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非政府性针灸团体的国际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本会会徽为圆形图案,两束艾叶环绕世界地图与五根医针。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世界针灸界之间的了解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进一步发展针灸医学,不断提高针灸医学在世界卫生保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人类的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为了实现上述宗旨,本会将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
二、促进国际针灸界之间的友好往来,鼓励各种针灸学术交流;
三、完成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所承担的工作,实施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战略;
四、宣传和推广针灸医学,争取各国针灸合法地位;
五、发展针灸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六、开展针灸医疗服务;
七、出版针灸学术刊物,提供针灸信息服务;
八、制定和推广有关针灸的国际标准;
九、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组成,包括会员和准会员。会员和准会员必须是所在国或地区成立三年以上拥有50名成员以上的合法针灸学会或合法针灸机构,其中四分之三成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合格的针灸师、中医师。
1.持有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针灸师、中医师。
2.在具有针灸传统的国家中受过合法的训练,经考试成为合格的针灸师、中医师或持有同等证书者。
3.原在针灸合法的国家或地区从事针灸工作,并取得针灸师、中医师资格,其后移居到针灸尚未得到承认的国家或地区者。
二、合格的西医医生
1.持有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国际针灸培训中心的结业证书。
2.在得到所在国或地区行政当局承认的针灸训练班毕业,并持有证书者。
3.在得到行政当局承认的针灸机构中完成至少 120小时的基本训练和至少1O0小时的临床训练者。
4.虽不具备针灸临床的资格,但从事针灸研究的人员。
三、从事针灸研究的其他学科毕业生。
第六条 国际性针灸学会被称为准会员。
第七条 不同于第五条条件的其它学会,经执行委员会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可被接纳加入本会。
第八条 入会者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委员会审议,经会员大会多数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以通讯表决方式或在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上召开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即成为会员或准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准会员享有以下一、三、四、五项权利:
一、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将自动丧失此项权利;
三、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世界针灸学术大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及其他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五、优先得到本会的出版刊物和学术资料。
第十条 会员、准会员和预备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指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出者;
二、累计四年不缴纳会费者;
三、会员的活动违背本会宗旨,不宜继续保留会籍者。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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